第三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公告
發布人:證券辦 發布時間:2018/03/12 10:31:37
證券代碼:603011 證券簡稱:合鍛智能 公告編號:2018-013
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三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于2018年03月11日下午13時30分在公司會議室以現場和通訊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本次會議由孫卉主持。本次會議應參加表決監事5名,實際參與表決監事5名,其中劉雨菡監事通過通訊方式表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次會議經過投票表決,通過了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
公司監事會對《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進行了審核,認為:
《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內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本次激勵計劃的實施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勵約束機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體系,為公司核心隊伍的建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長期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表決結果:贊成票5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2、審議通過《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公司監事會對《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進行了審核,認為:
《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其中的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考核辦法、考核指標具有全面性和綜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對激勵對象具有約束性,能夠達到考核效果。
表決結果:贊成票5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3、審議通過《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
公司監事會對《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進行了審核,認為:
本次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均具備《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其作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表決結果:贊成票5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
特此公告。
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