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發布人:證券辦 發布時間:2018/11/03 10:26:38
證券代碼:603011 證券簡稱:合鍛智能 公告編號:2018-082
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8年11月02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根據2018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公司現對《公司章程》的相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 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 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 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 要約方式; (三)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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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 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 要約方式; (三)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 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 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
除修改上述條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內容不變。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生效。
特此公告。
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11月03日